关于房地产开发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若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涉及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以及所投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
关于房地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有相关规定。首先,对于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被视为旧房,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对外投资中,其开发的房地产属于存货,不能视为旧房。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明确指出,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将房地产作为入股条件转入所投资、联营的企业,那么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将来再将这些房地产转让,那么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进一步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如果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将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投资房地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主要取决于所投资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以及是否为房地产公司。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否则,在房地产再转让时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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