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旧设备出售的增值税缴纳方式根据销售时间和设备购置时间的不同有所区别。2009年1月1日后,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根据购进时间不同,也按不同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有特定计算公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会计税收实务,可咨询专业人士。
针对跨年度旧设备出售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1.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对于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税收管理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符合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可按照相关公式进行确定。
跨年度旧设备出售的增值税缴纳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结合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操作。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