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有土地被政府收购的会计分录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若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再转入递延收益,并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若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或土地收储不属于公共利益搬迁,则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相关准则处理。具体为: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专项应付款或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一、当土地收储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时,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时,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
2.对于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专项应付款,贷:递延收益。
3.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在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二、若企业土地收储不属于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情况,其会计分录处理为:
1.收到补偿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
2.处置土地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
企业需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式,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对于具体的会计处理细节和规定,建议企业咨询专业会计师或查阅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以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