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已开票但未收未付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结转成本的处理。具体操作为:已开票销货但进货发票未到,进货物资应暂估入帐,再按存货发出核算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月底进货暂估入账,商品销售时,结转已销商品成本。下月初冲回暂估入账,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进货价与暂估价差额调整已销商品成本。
一、劳务成本开发票的抵扣成本问题
劳务成本开发票是可以进行抵扣的。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为劳务提供者开具的加工费或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部分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未收未付情况下的结转成本处理
对于已开票但尚未收到付款的劳务成本,需要进行暂估入账。具体的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1.月末,对于进货尚未收到发票的情况,进行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2.商品销售时,正常进行销售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已销商品成本时,由于实际进货成本未知,可以按照暂估成本进行结转。借:主营业务成本(暂估),贷:库存商品。
4.下月初,冲回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红字),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5.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进货价与暂估价进行差额调整,并计算调整已销商品成本。借: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同时,根据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劳务公司已开票未收未付的情况,需要通过暂估入账的方式进行结转成本处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