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起,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非初次购买则由纳税人自行负担。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等,其专用设备如金税卡、税控盘等可抵减税额。此外,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可凭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规定明确了相关系统的设备和维护费用的抵税政策。
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减政策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这些专用设备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设备。抵减的额度为价税合计额,若费用不足抵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具体范围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则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三、技术维护费的抵减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同样,如果费用不足抵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的标准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非初次购买者的费用负担
对于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则由购买者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以上详细解答了关于税控相关费用减免税额的规定,包括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抵减政策、具体设备范围、技术维护费的抵减政策以及非初次购买者的费用负担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学习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如果想深入学习相关内容,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与专业人士免费交流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