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购买原材料时,发票尚未到达。因此,在3月末,甲企业需按暂估价35000元进行账务处理,将原材料暂估入账,并将应付账款设为暂估应付账款。4月初,甲企业需冲回暂估应付账款和原材料。待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按实际金额40000元重新入账,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元。
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有时会遇到原材料已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甲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暂估入账
当原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时,企业需要进行暂估入账。在本例中,甲企业在3月22日从乙企业购入原材料,并在3月末按照暂估价35000元进行入账。
借:原材料35000元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35000元
二、冲回暂估
当企业在下月(如本例中的4月初)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应首先冲回上月做的暂估入账。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35000元
贷:原材料35000元
三、正式入账
在收到发票并支付货款后,企业按照发票金额进行正式入账。本例中,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元。
借:原材料4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元
贷:银行存款46800元
通过以上步骤,甲企业完成了购买原材料本月发票未到的处理。这种处理方式遵循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确保了账目的准确性,并避免了因未收到发票而无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困境。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财务状况,合理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