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鼓励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单位和个人在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时,应开具发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要求收款方提供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对于防止资源浪费、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鼓励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国家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销售废旧物资时,可以享受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同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政策被称为“一免一抵扣”。
二、销售废旧物资开票规定
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废旧物资销售开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废旧物资收购,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同时,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以上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同时,也明确了废旧物资销售开票的规定,规范了行业秩序。对于相关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合规操作废旧物资回收业务,是遵守国家法规、实现自身长远发展的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