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74号通知,外经证预缴附加税后的申报处理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办理外经证时不用缴税,预缴附加税后的账务处理为:预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贷:银行存款。实际发生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了解更多会计实务交流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的规定,对于外经证预缴附加税的情况,办理外经证时无需缴纳税款。当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按照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那么,预缴附加税后的申报处理和账务处理如下:
一、申报处理
1.预缴环节:在开具增值税发票、预缴增值税后,纳税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申报缴纳环节: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需按照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账务处理
1.预交附加税时的账务处理:
预交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贷:银行存款。
2.实际发生时:
会计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这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和账务处理,确保了外经证预缴附加税后的流程清晰、操作规范。对于涉及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问题,建议纳税人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确保合规操作。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若需深入了解会计和税收实务的更多内容,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及时获取免费答疑和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