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通知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先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情形包括: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或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预收的工程款需预缴增值税,与纳税义务不同。以上就是建筑工程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的相关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另一相关通知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的指导原则。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
当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如果先开具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具体情形分析:
1.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当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例如,B施工企业在工程进行中收到建设单位A的工程进度款后,需于当日或规定时间内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2.如果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日期,那么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情况,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
三、关于预收款的规定:
财税相关规定中取消了关于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预收的工程款需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但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相当于预先交税,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同时,预收工程款在形成纳税义务时,不需要特意关注其是否全部确认或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建筑工程增值税的纳税时间主要依据服务提供与款项收讫的关系,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等因素确定。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正确履行税收义务,确保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