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分开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应如何纳税的问题,回答如下:从事设备销售并涉及安装的企业,若将设备安装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营业税发票。对于销售自产设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若甲方要求将设备安装收入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因已缴纳营业税,不能再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需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依据销售额计算缴纳相应税款。以上解答针对具体规定进行了解释,并提醒关注更多会计实务交流。
针对贵公司所提问题,关于分开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的纳税方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规定
贵公司将自产的设备销售给甲方,并后续中标进行设备安装,这一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需分别核算。
二、应税劳务与货物的纳税区分
在此混合销售行为中,设备的销售属于应税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设备安装及厂房建筑等属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根据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
三、合同中的纳税要求
甲方要求贵公司单独开具设备安装费用的发票,其他费用开具营业税发票。根据前述规定,安装收入部分因已缴纳营业税,应开具建筑业发票。甲方要求的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
四、特殊情况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建安合同中设备安装费不足合同额的50%,这意味着贵公司的主营业务仍然是设备销售,而非建筑安装。在纳税时,应主要依据设备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
贵公司在签订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设备销售部分应缴纳增值税,而设备安装部分则缴纳营业税。在开具发票时,应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而非增值税发票。希望以上解答对贵公司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