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具体来说,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
1.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税率通常为20%。
2.税收协定优惠: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例如,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如果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上市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5%。
3.2008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分红: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2008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不缴税。但对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需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
1.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非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个人股东的投资收益等。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持有时间、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对于具体的税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机构以确保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