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省外出经营开票和缴纳税款的法律规定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税款的规定以及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开票区别。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可采取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预缴税款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预缴税款计算方式和预征率有所不同。此外,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进行代开。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预缴税款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同样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关于开票方面的规定
建筑企业跨省外出经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开票方面存在区别。
1.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00万元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进行代开。
建筑企业跨省外出经营在开票和缴纳税款方面需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和开票方面存在差异,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预缴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进行代开并按照规定预缴税款。了解这些法规和政策对于企业的财务和税务管理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