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体户按照残疾人就业,可享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根据所在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享受政策需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针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方面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税务机关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一种优惠政策,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和个体户在招聘残疾人后,可以根据残疾人的数量获得一定限额的增值税退还。
二、具体限额确定方式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是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来确定的。
三、享受优惠的条件
要想享受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体户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助益。如果想深入了解更多会计实务知识,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