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还原增值税申报”这一问题,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通知,若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使用所在省的专用发票,内容与实际相符,无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发票,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总之,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需符合一定条件。
一、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二、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
1.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进行违法行为的处罚,但购货方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
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应允许税前扣除。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超过三年追征期限的不应再补税。
三、关于增值税申报
至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还原增值税申报,根据现有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答案。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是否超过追征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合法合规。同时,也需要注意防范风险,避免涉及虚假交易和非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组,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