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免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若单台价值超过1000元,可入账为固定资产并按电子产品净残值率计提折旧。购入时记为固定资产,现金贷方;计提折旧时,记入营业费用-折旧费,累计折旧贷方。单台价值以下则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采用五五摊销法。处置固定资产时,需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不同。与农产品增值税免税无关,处置固定资产需分开报税。更多会计实务、税收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交流。
当农产品增值税免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依据资产的价值进行分类处理。
一、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理
1.购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现金。
2.计提折旧时,按照“电子产品”5%的净残值率,会计分录为:借:营业费用-折旧费,贷:累计折旧。
二、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处理
1.购入时,会计分录为:借:低值易耗品,贷:现金。
2.领用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贷:低值易耗品摊销。
3.报废时,会计分录同样为:借:营业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贷:低值易耗品。
那么,免税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该如何纳税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微企业免税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月经营(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情况,与处置固定资产收入无关。企业在报税时需要将这两项收入分开处理。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区分所售固定资产之前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如果之前抵扣过,则按17%计算销项税;如果之前未抵扣过,则按4%计算销售额后按2%征收。
农产品增值税免税企业在购进和处置固定资产时,需要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确保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