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样板间在售出前不缴纳房产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税标准根据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收入进行从价或从租计征。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年税率为1.2%或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是不征收房产税的。但对于房地产企业样板间,如果企业在出售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那么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标准有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浙江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2.从租计征:如果房产出租,则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年税率的计算方式如下: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分为两种: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针对房地产企业样板间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关键在于样板间是否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如果是,则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