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为: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据成本和市场价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增值税方面,需正常缴纳;所得税方面,公益捐赠在利润总额12%以内不交税,超过部分需交。企业需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核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企业所得税。捐赠自产商品与捐赠外购材料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增值税处理上。
一、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例如,产品成本为80元,市场售价为100元。应交的增值税为17元(即市场价乘以增值税税率)。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方记录存货减少的成本和应交的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收入填写市场售价(如上述例子中的100元),视同销售成本填写产品成本(如上述例子中的80元)。关于公益捐赠和非公益捐赠,如果是公益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不交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则需要交税。而非公益捐赠则视同销售利润交税。
三、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企业所得税。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四、捐赠外购材料的会计处理与自产商品的差异
企业捐赠外购材料的会计处理与捐赠自产商品的会计处理最大的不同在于增值税的处理。外购材料的增值税不得抵扣,需要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通过特定的账户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企业捐赠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包括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正确处理这些环节对于企业的财务稳健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