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核算基数是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保障金的缴纳额。具体计算方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也有特定计算方式。
残保金是没年都需要缴纳的,其缴纳基数是根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来确定的。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保障金的计算是基于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
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另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则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得出。
残保金的核算基数是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基数将用于计算每年应缴纳的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