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等所需进口的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小企业在免增值税记账时,需确认应交税费并转入营业外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这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这指的是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特定进口仪器、设备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具体指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九、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这些都是根据我国的税收法规所明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种类。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相关的应交增值税可以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在记账时,需要先确认应交税费,然后再确认税金减免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