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前,做汇算清缴的规定主要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规定包括: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需要符合一定标准才能享受此政策,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等。企业需在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享受优惠政策。
一、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殊规定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优惠政策仅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
2.适用对象:此政策仅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方可享受此优惠。
3.享受方式:该优惠政策属于汇缴享受,意味着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按实际计算扣除,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申请流程
1.一般标准:企业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的限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且没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境违法等行为。
2.直接确认条件:若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如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等,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3.认定方式:企业需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并公示后,纳入信息库并公告,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三、关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的特别提醒
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的企业,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时需注意上述规定,确保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