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如何操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报侦探 2024-12-14 00:53 浏览次数:896

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分摊可依据财税〔2012〕48号文件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在本企业扣除或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受归集的企业不占用原扣除限额,但需遵循总体扣除限额。归集费用需为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的部分或全部,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在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中,广告宣传费的分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文件规定解读

财税〔2012〕48号文件明确了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原则。具体来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这意味着关联企业可以根据协议内容,灵活地选择在哪家企业进行扣除。

二、分摊协议的重要性

文件中的关键点是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这个协议是双方进行费用分摊的依据,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只有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关联企业间才能进行广告宣传费的分摊。

三.费用扣除限额与实际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关联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也就是说,无论在哪家企业进行扣除,总的广告宣传费用都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

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

3.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本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不受影响,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4.被扣除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分摊协议进行不合理的税务规避。

关联企业间广告宣传费的分摊需要遵循财税〔2012〕48号文件的规定,通过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特别注意各项扣除限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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