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同情形需区分对待。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来判定: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固定资产的销售,需要按照正常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2.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则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这部分固定资产的销售可以按照较低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时间和情况来具体判断。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