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不计入成本,而是计入“销售费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第6601号销售费用科目核算规定的。广告费包括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涉及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同时,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此有相关规定。广告公司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广告费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而是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这一费用主要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
具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的第6601号销售费用科目,就是为了核算这类费用而设置的。这一科目涵盖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旨在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提供一个统一的核算平台。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如果广告费用超过了这一标准,也可以在未来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时,必须确保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并且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了相应的发票。
对于广告公司来说,发生的费用可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中。主营业务成本主要指的是公司生产和销售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所必须的直接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工资)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期末,这些成本会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进行结算。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属于“销售费用”,并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有其特定的规定和核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