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情形指的是,在不存在真实交易或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完全不符。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虚开,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
情形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此情形下,个体或企业并不直接参与虚开行为,但委托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这种行为同样是对发票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情形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情形指的是,在明知他人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介绍或参与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这种行为不仅助长了虚开发票的不正之风,也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对于“善意取得”的解读,主要是指付款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销售方或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但即便符合所谓的“善意取得”条件,也并非完全无责。进项税额依然不能抵扣,如已抵扣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到税务实践中的“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份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所有内容与实际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只有完全符合这些条件,购货方才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发票的情形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企业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虚开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