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预缴增值税需要提供资料包括: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均需加盖纳税人公章。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包括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月末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需在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这一过程需要准备一系列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预缴增值税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建筑合同复印件
首先,纳税人需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并确保该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以证明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分包合同复印件
其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也是必需的资料之一。同样,该复印件需要加盖纳税人公章,用以说明分包事务的合法性和具体细节。
三、发票复印件
另外,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也是预缴增值税时的必要资料,需加盖纳税人公章,以证明交易的金额和税务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为应对“营改增”后的新情况,特别增设了“预交增值税”科目。这一科目的设置,基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旨在总括“营改增”后增加的4种需要预缴税款的情形。这一科目的设置使得财税处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更加明确和便捷。
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会计上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具体为: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到了月末,企业还需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以上便是预缴增值税时所需的资料及相关的会计处理流程。希望对企业和会计人员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