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包括:会计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资产增值或减值除规定可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时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核算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会形成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市价波动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在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增或调减,以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
1.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税法对资产增值或减值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的资产增值或减值,除非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账面价值则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07]80号文的规定,投资浮盈或浮亏不计税。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市价的波动而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来说,如果公允价值变动产生借方差异,应作纳税调增;如果是贷方差异,则作纳税调减,以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涉及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处理,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税收的影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正确应用相关法规,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