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这部分支出属于除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的差额,应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应将其归集在财务费用账户中进行核算。
在会计实务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应被视为当期损益。这意味着这些利息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成本部分,而是应当计入企业的费用账户。具体来说,这些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
财务费用账户主要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财务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对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由于其属于企业的融资活动产生的费用,因此应当通过财务费用账户进行归集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这些利息支出中,除应予资本化的部分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资本化的部分通常是指那些与固定资产构建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例如建设期的贷款利息等,这些费用可以资本化,即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对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除非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否则应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账户。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进行核算。这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标准实务操作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