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需要预缴税款。根据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此外,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也需要预缴税款。具体预缴税款的规定还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进行实施。
根据相关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具体的预缴税款计算方式如下: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预缴税款=预收款/(1+税率/征收率)×3%。其中,税率或征收率的选取取决于具体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下为11%,简易计税方法下为5%。
二、根据税总〔2016〕18号公告,应预缴税款同样按照预收款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的公式计算。对于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也需要预缴税款。
三、对于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时确实需要预缴税款,具体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则根据提供服务的类型、计税方法以及是否跨县(市、区)提供服务等因素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