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在经历改造后,其折旧计提方式需要依据改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改造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需要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阶段停止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完成后,再将其转入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和净残值。
折旧年限的具体要求:
1.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
5.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
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据此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需要调整。
对于改造过程中的固定资产,如何确定其折旧方法和年限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如果固定资产的改造是局部的、不涉及主要部件的更换,那么可能只需调整其折旧方式或年限;如果是全面的改造或重建,那么可能需要重新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应依据会计准则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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