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公司借款是否要交所得税,需视情况而定。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个人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红利分配,需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借款若用于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财产性支出,则视为利润分配,需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购买财产也需缴税。总之,股东借款需注意是否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前归还以及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若当年未归还借款则需缴税。
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交所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的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如果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要点分析:
1.纳税年度内的借款是否归还;
2.借款是否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借款,如果需要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或购买财产性支出(如汽车、住房),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需要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其他人员或其家庭成员向公司借款且当年未归还,用于购买财产,则同样视为公司对个人的红利分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使这些人员试图通过借用他人名义向公司借款购置财产来避税,也是行不通的。根据财税【2008】83号文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若所有权登记为个人、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无论是否自己使用或无偿交付企业使用,都应视为企业对个人的实物分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公司借款是否需要交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借款的使用情况、是否归还以及借款人的身份。在涉及此类问题时,企业和个人都应明确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