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宣传应视同销售,增值税需按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若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外购的商品如果用于宣传,其增值税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M号)的相关规定,外购的商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时,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不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来确定收入。
具体规定解读
1.视同销售规定:当企业将资产,如外购的商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时,这被视为资产的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改变。这种资产的使用不被视为企业内部处置,而应视同销售。
2.价格确定:对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如果是企业自制的资产,那么销售收入应按照企业同类资产同期的对外销售价格来确定。而对于外购的资产,则可以根据购入时的价格来确定销售收入。
这一规定确保了企业在使用外购商品进行宣传时,其税务处理是透明和规范的。企业需要根据这一规定来正确申报增值税,并确保符合相关税务要求。
外购的商品如果用于宣传等市场推广或销售活动,应视同销售并涉及增值税的处理。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销售收入并正确申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