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存货、固定资产等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可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但增值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与会计上的口径并非一致。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这些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是列举的,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果属于正常损耗,需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范围是对之前已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部分予以转出,即不予抵扣。但并非所有原已抵扣的部分都需要转出。根据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包括四种。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其进项税的转出仅限于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对于纳税人自建的不动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转出的仅限于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