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可以直接入今年的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应提供有效凭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核算和报销。跨年度费用发票可以入账,但税法上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整。对于去年发生的成本今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企业可进行会计处理并调整相应年度的亏损额或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首先,去年的费用一般不可用今年的发票报销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可以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去年的发票必须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并计入去年的账中。
对于跨年的费用发票,会计上是可以入账的。但是,在税法方面,如果企业的所得税是查账征收方式,那么跨年度的费用不能在本年度税前扣除。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去年发生的成本,今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不足抵扣,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如果上年未作会计处理,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去年实际发生的成本原则上不应计入今年的账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导致成本或费用延迟报销,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和税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确保合规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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