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持股份时,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需按当年末持有的股票数量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以王董事为例,其2017年底转让了8000股后,剩余的2000股未转让股份不能累计到次年,而2018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需按照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的25%计算,即15500股。这是针对企业减持股份处置的具体规定。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企业不能将其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相反,应按照当年末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以王董事为例,假设其在2017年底最终转让了8000股,但仍拥有2000股的可转让股份未进行转让。这部分股票不能累积到次年进行自由减持。在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时,应以当年末持有的股票数量为基础。假设王董事在2017年末持有公司股份为62000股(即初始持有的70000股减去已减持的8000股)。根据相关规定,王董事在2018年可以转让的股份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可转让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
王董事在2018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应为15500股。
这种处置方式确保了企业减持股份的规范操作,避免了过度集中或突然大量抛售股票带来的市场冲击。同时,也为企业股东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可预期的股份转让框架,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企业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