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报销电话费发票不可以税前抵扣,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在税前不能扣除,需做纳税调增。但若是公司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个人报销电话费发票并不能直接在税前抵扣,因为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在会计处理上不属于可在税前扣除的范围。然而,如果公司基于办公业务需要,对员工发生的电话费予以报销,并在会计处理上将其列入“职工福利费”,那么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多种内容,如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电话费报销的税务处理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若属于公司办公业务需要,可视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的纳税调整只需进行一次,无需重复调整。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具体阐述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问题。
2.《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个人报销电话费发票不能直接税前抵扣,但如果公司将其视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并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以获取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