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的申报方式如下: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相关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申报方式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相关概述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的指导,针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政策旨在简化税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二、具体申报方法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
2.纳税人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若抵减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详细情况分析
1.初次购买专用设备费用的申报:对于初次购买的设备费用,纳税人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若抵减额不足,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抵减。
2.非初次购买及非税控系统设备的申报:对于非初次购买的专用设备以及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技术维护费用的申报: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全额抵减。
四、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结语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的申报方法。如有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欢迎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与专业人士免费交流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