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土地补偿费,应作为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实际收到补偿款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无形资产-土地和营业外收入。政策依据为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通知,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过程中的损失或费用应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对于非房地产企业卖房卖地的行为,土地补偿费作为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应当在“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实际收到补偿款时,会计分录为:
一、借:银行存款
二、贷:无形资产-土地
三、贷:营业外收入
这主要依据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该文件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的会计处理问题。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搬迁补偿款的存款利息,也应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从该专项应付款中进行核销。
企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关注相关财务政策动态,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