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作为预提费用处理,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二是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若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则不需要做纳税调整,若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则仍可作为所属年度费用扣除;三是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这种情况税法没有统一规定,需按照税法严格操作。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
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在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上确实存在不同的方式。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的详细解答:
一、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前扣除费用的。对于预提的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如果属于当年度费用,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业务证明单据。如果预提费用在当年做了纳税调整,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仍然可以在实际支付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做法一般适用于收到发票后再付款的情况。
二、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补做原始凭证
企业可以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账目,这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如果不能取得发票,这部分费用在所得税前则不能扣除,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情况,处理分为两类: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然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税务机关退还。
三、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的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但严格按税法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不过,这种差异通常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
企业在处理跨年度费用时,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和税收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