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设备用于研发和生产不能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支出才能纳入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由于购进的设备同时用于研发和生产,不符合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规定,因此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支出,可以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然而,这些规定适用于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而不适用于同时用于研发和生产的设备。
对于购进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的情况,由于这些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因此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相关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但是,对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定性规定,仍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企业在进行设备采购和研发活动时,应明确设备的用途,并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以便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