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是根据账务情况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可行性来决定的。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会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法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核定月经营额的不同区间,征收率有所不同。对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则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和规定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核定征收的具体税率因地区而异。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是根据核定月经营额来确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2.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照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则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公告。
对于实行按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如果开具发票金额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则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税率是根据地区以及核定月经营额来确定的。由于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还需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