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把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分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针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或调整后的3%的税率交纳印花税;二是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对于除A股、B股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应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完税。
一、根据财税[2005]11号文件规定,对于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交纳印花税。这一税率在2007年5月30日已经调整为3%。
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具体缴纳方式如下:
1.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时,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2.外商投资者境外交易股权只是在境外付款,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也应在带入境内时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不同的股权转让书据类型及金额,缴纳相应的印花税。为方便了解更多会计实操及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获取免费答疑及更多实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