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的一种税费。在会计处理方式中,土地增值税需要计入税金及附加。
具体会计处理办法包括:
一、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业务情况,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并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三、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四、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也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或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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