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能否进行进项抵扣,需视情况而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指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相应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税额。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以及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固定资产不含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增值税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可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规定可咨询专业机构或得讯会计公众号了解更多详情。
是否可以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进行进项抵扣,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相关的财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要是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且需要取得在此日期之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哪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呢?一般来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并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意味着,企业购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除此之外,如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也不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然而,对于一些特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无论这些设备和设施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那么,增值税是否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呢?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不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而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于是否可以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需要根据具体的固定资产类型以及相关的财税政策规定来判断。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时,应当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