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补助收入会计分录的写法:企业取得的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具体处理为,国家投资应作为权益,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应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它应付款处理。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新准则要求计入“递延收益”或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除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均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某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医药生产制造领域取得了财政补贴。对于这类高新补助收入,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下是详细的会计分录写法及账务处理:
1.对于企业取得的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之外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现金,贷: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
2.国家投资应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实收资本/股本。
3.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一致,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现金,贷:借款/其他应付款。
4.具体的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其中涉及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特定情况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于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高新补助收入的会计分录写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处理。企业需要仔细研究相关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