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借款利息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集团下的总分公司或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集团资金池业务中收取利息的一方,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集团内部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税,是一个涉及财务和税务实务的重要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集团下的总分公司或独立法人机构之间的借款利息,均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照“贷款服务”来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具体来说,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如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营改增后,集团内部的资金池业务中,收取利息的一方因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集团内部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在处理相关财务和税务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