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进行额外扣除。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或75%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亏损企业的加计扣除金额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结转年限可延长至10年。
针对亏损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通知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二、特定时期的加计扣除比例调整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享受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
三、亏损企业的特殊处理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进一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并且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四、注意事项
1.企业需确保研发活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费用需符合税法规定。
2.加计扣除部分若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需遵守不超过5年的规定。
亏损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上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企业需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减轻税负,促进研发活动的持续开展。同时,企业在享受优惠时,也要确保自身行为的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