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16%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需按新税率计算可抵扣税额。以采购进项为例,原17%税率降为16%,公司可抵扣税额会相应减少。实际操作中,对于4月30日前已采购或已发生的涉税业务,应要求对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对于新签采购合同,应考虑税率变更对公司成本的影响,并据此寻求对方降价。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不含税金额和含税金额的计算,需特别注意换算方法。了解更多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行交流学习。
随着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企业收到16%的增值税发票后,抵扣方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以下是详细的抵扣操作及影响说明:
一、税率调整影响分析
在税率由17%降为16%的背景下,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额会相应减少。以合同价格为117元(含税)的采购为例,税率改革前可抵扣税额为17元,改革后则变为16.14元,公司成本上涨约0.86元。
二、已采购业务的处理
1.对于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已采购入库或已发生的涉税业务(税率17%、11%),原则上要求供应商在4月份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公司在5月份进行认证抵扣。
2.若供应商无法按要求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其协商进行降价或扣款处理。
三、已签订合同的处理
对于已在4月30日前签订的涉及税率变更的合同,应协商从5月1日起进行降价。以原价117元的采购合同为例,要保证对方收入(即公司成本)不变,含税价应调整为新的税率标准下的金额。
四、新签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自5月1日起,新签订的采购合同在商定价格时,除了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参考历史价格并充分考虑税率变更对公司成本的影响。若市场价格未变动,可基于税率降低的因素与供应商协商降价。
五、抵扣操作注意事项
在计算增值税时,应使用不含税金额乘以税率。原金额若包含增值税,应首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进行抵扣操作。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金额=原金额÷(1+原税率)。对于新的含税的结算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新含税金额=原金额÷(1+原税率)×(1+新税率)。
收到16%增值税发票后的抵扣操作需结合税率调整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