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交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但某些情况下,如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使用的无形资产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同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对于境外增值税的代扣代缴行为,不需要在境内再次交纳增值税。
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文件,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因此不需要扣缴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抵扣是允许的。
三、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在境内再次交纳增值税,并且还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需要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