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事物;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规定涵盖了不得抵扣的具体项目和范围。
在日常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了解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一、用于特定项目的购进货物和服务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上述项目。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被视为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相关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三、不动产在建工程相关
1.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购进的特定服务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五、其他规定情形
除了以上具体列出的情形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格外小心,确保遵循相关法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对于涉及的具体项目和情形,建议纳税人详细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人员,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希望以上解答对您的学习和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