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包括: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税额;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率及申报方式也有相应规定。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1.对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如果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则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适用于2016年4月30日前和之后取得的不动产。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预征率为3%。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样,如果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关于个人出租不动产的规定
1.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出租住房,则享受优惠税率,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来的,为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特殊规定,以确保合规纳税。